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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瑶诉于正案作品比对琼瑶诉于正案分析王识贤

2023-03-18 22:25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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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(2015)高民(知)终字第1039号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余征(笔名:于正)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陈喆(笔名:琼瑶)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2、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、发行,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、影响力。湖南经视公司、东阳欢娱公司、万达公司、东阳星瑞公司却从其侵害著作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,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,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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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瑶诉于正案分析

pdf文档大小:66.48K文档页数:2页顶/踩数:0/0收藏人数:0评论次数:0文档热度:文档分类:论文--期刊/会议论文文档标签:琼瑶诉于正案之评析系统标签:琼瑶评析著作权情节被告独创性。法律经纬2016琼瑶诉于正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:一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。三是是否应该判处被告停止侵权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标准,不仅要使情节脱离整体结构进行比较,而且要从宏观和微观进行综合比较。

本案在基于侵权者非法所得的条件下,判赔金额偏少。对于既是侵权作品,又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来说,判处“禁播”的处罚过重。关键词思想表达实质性相似独创性停止侵害作者简介:齐林,江苏师范大学。中图分类号:D9205文献标识码:A文章编号:-02一、问题的提出2014年12日,台湾地区作家陈喆(笔名:琼瑶)诉内地编剧余征(笔名:于正)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。

琼瑶诉于正案争议焦点

针对琼瑶的控诉,于正律师首先指出,琼瑶无法证明著作权的归属,“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,被告如何接触得到。    此外,五大被告都在答辩和质证环节就著作权一事向琼瑶方面展开“炮轰”,认为琼瑶并非《梅花烙》编剧,因电视剧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,而且《梅花烙》版权是今年林久愉才转让给琼瑶的。更为关键的是,92年《梅花烙》琼瑶并未做著作权登记。

    琼瑶律师对此反驳,并递交林久愉的声明,但继续遭被告方面质疑。    湖南经视文化公司认为这份声明属于证人证言,根据我国司法解释,证人应当出庭作证,但因林久愉与原告有利害关系,即便出庭作证,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。    争议2:琼瑶是否根据《宫锁连城》改剧本。    答辩意见中,于正律师先表达对琼瑶的尊敬,“很佩服琼瑶老师的记忆力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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